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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红灯电动车斑马线上撞轿车 法院改判超速轿车担主责

   日前,一辆轿车经人行横道转弯超速行驶,与一辆在人行横道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交警支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电动自行车一方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负事故主要责任,轿车一方未确保安全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综合考虑双方交通工具、过错行为及事故发生地点等因素,二审改判认定机动车一方超速行为对事故发生作用更大,对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非机动车一方骑行电动自行车经人行横道未下车推行,承担次要责任。

  一审认定非机动车方担主责

  事故发生在某设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十字交叉口,路口附近悬挂机动车限速30公里/小时的标志。当日,叶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到达十字路口时,看到直行方向交通信号灯为红灯,左侧人行横道为绿灯,叶先生本该在停车线内停车,却径直驶过停车线,并由东向西沿左侧人行横道骑行。这时,沈先生驾驶轿车沿另一条道路从东向西驶到十字路口并左转,在人行横道上与叶先生相撞。

  事故发生后,交警支队出具事故认定书,确认叶先生遇南北向交通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直接驶过停车线左转,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沈先生未确保安全行驶,故认定叶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沈先生负事故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采纳交警支队的事故认定,认定非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决叶先生赔偿沈先生车辆修理费9850元的60%,计5910元。

  叶先生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判机动车超速过错严重

  上海一中院二审查明,交警支队在事故后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确认沈先生在路口左转时车速在40-44公里/小时之间,但交警支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并未认定沈先生在人行横道时超速行驶,也未查明事故撞击点在人行横道。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叶先生与沈先生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大小及民事责任的评判。

  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电动自行车仅能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遇前方红灯时,应在停车线内停车,且穿越人行横道时应下车推行。叶先生在遇前方红灯时继续骑行超过停车线且在人行横道骑行,具有过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减速行驶;在转弯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沈先生驾驶机动车在行经人行横道时,不仅未减速慢行,甚至超速行驶,具有严重过错。上海一中院作出改判,认定叶先生承担30%的事故责任,赔偿沈先生车辆修理费9850元的30%,计29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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